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