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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追究通化”0号感染源”刑责 为什么会这样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9  浏览次数:52
 1月29日,就“检方提前介入通化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众号发表评论员文章《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别惜字如金》。

  文章表示,“如果没有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感染者也是疫情受害者。目前274个字的通报让公众有很多疑问,须尽快公布更多详情。希望能尽快调查清楚各种关键问题,尤其是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当时的防疫政策、是否存在瞒报行程等。如果确实有问题,那就依法严惩;如果没有问题,也要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

  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1月9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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