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跃趁被害人曾某某酒醉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与事实不符,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5月19日通报,5月16日凌晨1时许,110接强女士报警称,其朋友曾某某被强奸。经初查,嫌疑人邹某跃(男,21岁)与当事人曾某某(女,22岁)为同事关系。15日晚,两人参加完公司聚餐后,邹某跃带着处于醉酒状态的曾某某到一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固定证据后,警方于18日决定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