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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程师帮村民举报获刑 女工程师帮村民举报为什么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3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喜村,位于秦岭南麓的大山深处,这里是今年57岁的李思侠的老家。作为村里第一位大学生,李思侠曾是长庆油田的一名工程师。

2008年,入驻双喜村的两家石料加工厂,开始影响当地村民的生活,也改变着李思侠的命运。

当地村民说,由于运送石料的卡车毁坏村道,还污染当地的耕地和环境。不知如何维权的村民,找到了已经在西安定居多年的李思侠。

此后,李思侠参与其中,和村民一起开启了与石料厂将近10年的抗争。在部分村民口中,李思侠是“为民请愿的环保卫士”。

检方起诉书却显示,从2013年起,李思侠通过网络发帖、上访举报等方式,不断反映当地石料厂无证开采、损毁道路、污染环境,并且代理村民向石料厂索赔。

2018年9月,李思侠被当地警方带走。此后,她成为当地“首起涉恶势力”的头目。

除了网络发帖、上访举报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李思侠和另两名村民涉嫌煽动组织村民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涉嫌“恶势力”组织和寻衅滋事罪。

此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对于当地“首起涉恶案”,外界争议不断。

2019年6月13日,安康石泉县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可对李思侠等人“恶势力”的指控,但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另两名村民也因此获刑。

一审判决后,包括李思侠家人、代理律师及部分村民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今年6月9日,此案将在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思侠的代理律师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两家石料厂污染环境起纠纷

一切的起因,来自两家石料厂进驻双喜村。

政府文件显示,2008年上半年,石泉县国土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城关镇青山沟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进行出让。当年3月和5月,西安商人郭某以竞拍方式,取得了两处石料矿的采矿权。之后,郭某又授权邱兴银对其中一个采矿点进行开采,二人自负盈亏。

多名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邱兴银是时任双喜村的村主任。

2009年,两个石料厂投入运营,但采矿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直到6年后的2015年2月10日,其中一家石料厂才拿到采矿许可证。

石料厂的出现改变了当地村民的生活。显而易见的是,运石卡车破坏了村路。

多名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双喜村地处大山深处,村里唯一的土路是当年村民集资修建的。2007年,当地政府又出资修成了水泥路。

石料厂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不断出现的运石卡车破坏了公路,还导致公路晴天是尘土,雨季是泥泞。

还有村民反映,石料厂出现后不久,当地村民的饮用水出现浑浊。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李思侠家属获得的视频看见,部分河水呈现乌黑状。

据了解,直到2018年5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和当地领导前往双喜村视察后,当地村民的饮水问题才得以改善。

村里的石料厂出现后不久,包括李思侠母亲在内,多名村民家的耕地遭到破坏。

李思侠家属说,由于村道被破坏,雨后大量石渣被冲进田内。有的村民家是水田,石料厂阻断了水源,导致田地无法耕种。

也正是因为母亲家的田地被破坏,李思侠开始卷入这场与两家石料厂的纠纷中。

焦点一:政府协调下石料厂作赔偿,是自愿还是“迫于压力”?

李思侠案的一审起诉书显示,2010年,李思侠以其母亲土地被石渣冲毁为由,向石料厂经营者郭某、邱兴银索要补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次性补偿2000元。2011年,李思侠再次向郭某、邱兴银索要费用,郭某拒绝支付,邱兴银支付1000元。

2012年,李思侠再次向二人索要费用遭拒后,从2013年开始通过信访举报、网络发帖等方式,举报两家石料厂非法开采、污染环境等问题。

2013年5月6日,李思侠以《把青山绿水还给我们》为题,将双喜村与石料厂的问题发布上网。随后,她又在微博、贴吧、论坛上,数十次反映了石料厂的问题。

据悉,当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很快介入调查。经调查后发现,李思侠举报问题属实。县环保局、国土局也对石料厂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了跟踪调查。

2013年8月14日,当地政府召开会议,当面对李思侠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并提出,若不服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该答复后次日,李思侠便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环境污染索赔请求。

2013年11月7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两家石料厂经营者与以李思侠为代表的村民签订协议,约定石料厂支付2009年至2013年旱地补偿费86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水田补偿费2800元。2014年以后,每年每个石料厂向李思侠母亲支付旱地租赁费1000元、水田补偿费500元,续开续补;约定石料厂支付2009年至2013年双喜村三、四组村民生活污染费2万元,2014年以后每年每家石料厂支付1万元,续开续补。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这次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的赔偿,检方起诉书显示,两家石料厂是“迫于压力”和“迫于无奈”。

对于上述说法,李思侠家属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这个结果是在政府主持下协商产生的,而且石料厂有错在先,不存在“迫于压力”和“迫于无奈”。

焦点二:未退还村委会1万元,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本以为此事可以翻篇了,但在2015年3月,“十二五”重点工程阳安铁路复线开始在双喜村施工,又让事情起了变化。

检方起诉书显示,李思侠母亲家有1亩土地位于红线内,1.5亩土地位于红线外。按照国家政策,红线外的1.5亩土地只能租用,但李思侠家人要求将所有土地一并征用,否则不予签字。

由于李思侠母亲这1.5亩土地属于必须要使用,经当地政府组织调解,2015年3月19日,施工方与李思侠亲属签订《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征地款。

李思侠亲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对于这次征地补偿,李思侠并不知情,认为红线外补偿低于红线内标准,要求将土地征用协议变更为租赁协议。

起诉书显示,李思侠拒不认可其母亲及家人签订的协议,多次要求镇政府、项目部更改该协议,并通过网络发帖、信访举报等方式施加压力。

2017年5月26日,双喜村村委会、李思侠及施工方三方重新签署协议书,约定在此前征用协议中,由施工方支付的2万元用于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李思侠需要将之前领到的3万元“征地款”退还给村委会1万元。

但直到李思侠被捕前,这1万元也未退还,这也为她日后被定罪埋下了隐患。

一审庭审时,李思侠说,她曾去找时任一名副镇长退钱,但对方不给她打收据,因此没有退还。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名副镇长证言称,“李思侠签订退还村委会1万元协议之后,得知这1万元是石场出的,就称石场欠自己污染费,用这个钱冲抵。”

石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思侠强行占用应当退还双喜村委会的1万元。但李思侠的律师认为,征地产生的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手段。

焦点三:带头维权,是为了钱还是帮乡亲?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3年11月9日,两家石料厂支付2万元生活污染费后,李思侠以该费用是自已组织要来的为由,强行索要“跑路费”3000元,其余22户村民每人分得几百元不等。2015年10月21日,两家石料厂合计向村民支付2年生活污染费3.6万,其中19户村民分得3万元,李思侠强行索取“跑路费”6000元。

但李思侠称,自己没有强行索要。

李思侠家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李思侠作为大型国企的工程师,每月收入数千元,且即将退休,女儿也在上海居住工作,本来没有必要“趟进这趟浑水中”,但她性格要强,对故乡有感情,一直想着晚年能回乡终老。“不可能为了这点钱,把自己搭进去。”

也有村民认为李思侠“脑子进水”:“跟她没关系的事,她瞎掺和,这下惹下大麻烦。”

也有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他们眼中,李思侠是环保卫士。正是因为李思侠的持续举报,当地的生态环境才有了转变。

也有人认为,李思侠举报就是为了钱,给钱了,就不举报了。但李思侠的微博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李思侠也在一直举报石料厂,而这期间,她并未收钱。

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是:由于李思侠的不断举报,村里的两家石料厂时常处于停工状态。在2017年10月,邱兴银经营的石料厂出资对双喜村道路进行恢复,并做加宽加厚处理。

焦点四:替村民拉票,是正常助选还是干扰选举?

邱兴银为何愿出钱修路?上游新闻记者试图联系邱兴银,未果。但邱兴银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石料厂出资将路修好,理所应当有使用村路继续拉石料的权利。

但在李思侠及部分村民看来,石料厂仍在破坏当地环境。此后,当邱兴银的石料厂继续运营后,李思侠继续举报及维权。

一审起诉书显示,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2日,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未经村委会开会讨论,未经过“一事一议”议事规则,先后两次擅自组织村民在新修建的道路上设立限宽墩,导致双喜村村民出行不便,致使邱兴银石料厂被迫停产。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为把持基层政权,控制村道使用权,冒用双喜村村委会名义制作、发布文告,私自编造村委会会议记录并冒用公章,通过网络发帖附带图片等形式予以扩散,发表不实言论。

对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李思侠及其辩护律师均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李思侠说,网络发帖是受村民委托发布的,没有冒用村民的签名;两次打限宽墩,都是与村干部商议后实施的。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8年,双喜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导致第一次选举村主任出现候选人选票均未过半、无效作废,影响了选举的正常进行。

上游新闻记者从村民、庭审记录及李思侠家属处获悉,2018年,双喜村“两委”换届选举,村干部候选人中有邱兴银的儿子。村民不想让候选人中有与石料厂有关系的利益代表存在,于是李思侠和张海成开始为魏智波拉票。

上世纪90年代,张海成曾出资为村里修路,曾任村主任,之后因为一场意外成了盲人。而魏智波,是村里少数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

对于上述指控,李思侠并不承认。庭审中她说,她没有冒用村委会名义,也没有干扰换届选举。

一审认定非恶势力犯罪3人仍获刑

一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权为幌子,采用网络发帖、信访举报等方式,先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日发布的宣传文稿中,将此案称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

一审中,李思侠一方坚持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石泉县法院认定,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以维权为幌子,实施了冒用村民签名发布不实举报、煽动组织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时间较短,其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2019年6月13日,石泉县法院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海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魏智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律师称二审继续无罪辩护

一审宣判后,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均提起上诉。

以上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李思侠等人共同犯罪部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李思侠本人是否涉嫌犯罪仍是本案争议焦点,他们在二审中仍将坚持无罪辩护。

今年6月9日,此案将在陕西安康市中院开庭审理。

李思侠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思侠的发帖内容,反映了实际情况,符合当地村民的意愿,且石料厂关停整改也不存在捏造事实。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李思侠等人的行为仅仅是在拉票,并非操纵选举,而拉票行为并不是寻衅滋事。李思侠的行为都有合理原因,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上,判决书所列举的发帖、干扰选举等罪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思侠案一审宣判后,去年12月24日,安康市石泉县政府办公室曾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了李思侠案件的有关情况。

上述通报称,针对反映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开展核查,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一定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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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盗采1300万元砂石料,北京平谷这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在平谷山区内,以王小双为首的团伙在8年时间里盗采砂石,导致该地区矿产资源损失、自然风貌破坏。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王小双等五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王小双因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其余四被告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王小双为主犯,获刑11年半,并应赔偿相应地块环境治理费用共计231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至2017年左右,以被告人王小双等五人在平谷区多地,多次实施盗采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扰乱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王小双是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侄王佳雪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协助王小双管理非法采矿的车辆,负责采买、过磅等;赵海江提供加油车给盗采车辆加油,负责过磅、购买机械配件等;张继革、王品友为王小双提供盗采工具和司机。

经鉴定,从2009年至2016年,王小双伙同他人分别在村内多地开采矿产资源30余万立方米,被开采的矿产资源1300余万元。

多名村民表示,在王小双盗挖砂石期间,村里、区里多部门曾予以制止,但王小双却“耍混不听”。村委会甚至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地貌,但王小双却置之不理。被挖出来的坑深达十余米,有的坑长度甚至超过百米,后均被用拆迁废料回填。因为挖沙洗沙,王小双还将污水排到了邻居的地里,附近的果树也都沾上了粉尘,但村民劝阻时其不仅不听,还反过来进行辱骂。

除盗采砂石外,王小双在盗采期间还任意占用纪太务村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并拒绝向村委会缴纳电费,欠费金额不低于36万元。后来其虽然补交了4万元电费,但随即就自己拆掉了电表。检察机关指控其任意占用公司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应成立寻衅滋事罪。

针对本案的环境损失,检方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王小双索赔多处非法采矿地点的环境治理费用23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以王小双为首的盗采团伙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以王小双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其余四被告均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判处王小双赔偿水土保持治理费、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和植被恢复费共计231万余元。

王小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9年8月26日,三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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