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北流市平政至大伦公路即平伦线由白马镇往大伦镇方向行驶,被害人李某某同方向行走在李某辉所驾车辆的右前方,双方行至白马镇垌尾村将军坡路段时,李某辉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辉将李某某拉到公路路面上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几十秒后,同样无证驾驶的被告人陈某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该事故现场,碰撞到躺在路面上的李某某,陈某五未停车即驾车逃离现场。几分钟后,被告人林某军驾驶小汽车途经该事故现场碾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李某某,之后,林某军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驾驶车辆先后碰撞、碾压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向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丧葬费37000元。
被告人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三名被告人坦白、李某辉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二、被告人陈某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被告人林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