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屋内乱糟糟的,显然有外人进入过。因为那一周房东曾两次未经同意便进入自己房间,胡某便打电话询问房东。果然,房东承认这次也是自己,但强调是为了应付群租房检查。
见多次交涉后房东依然我行我素,胡某便打了110报警,称自己与房东有矛盾,要求民警到场调解。接线员提醒,调解需要房东与房客都在场方可进行。正在气头上的胡某哪里听得进去,撂下一句狠话:“是不是我要点把火,民警才肯到场调解?”说完,她一边打电话,一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厅内围着的棉质被单一角点燃。胡某告诉接线员,房间已经着火,接线员立刻询问着火地址、是否需要119到场。
看到火势越来越大,胡某也感到害怕,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来了,2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烧着的被单浇灭。消防部门赶到后对着火现场进行了勘查,民警则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用被单改造的帘子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灾。虽然胡某放火是为了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她明知放火点燃布帘可能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已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