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就医过程中检查出患有直肠癌,并于2016年12月中旬在该院肛肠科做直肠癌手术,术后半年出现手术切口崩开、横结肠脱垂病症,其主观认为新出现病症系第二主治医生冯某某所致,并伺机报复。
2019年10月22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匕首等凶器,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C区肛肠科第七诊室内,向正在坐诊的被害人冯某某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二十余刀,冯某某虽经及时抢救但因伤势严重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能理性对待自身疾病治疗效果和术后并发症,迁怒于治疗医生,经过预谋策划后持械故意杀害医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某在公共诊疗场所公然杀医泄愤,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罪、悔罪,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