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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谈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背后真相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3  浏览次数:5
   俞敏洪发布视频称,在宋元明清,猥亵(奸污)儿童的几乎全都是死刑。美国最高可判250年,韩国是化学阉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我们目前的法律太轻了,应该敦促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俞敏洪说,他个人认为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猥亵儿童这类案子应该从重处罚,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俞敏洪同时表示,拼命骂辩护律师陈有西,大可不必。

俞敏洪谈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是怎么回事?终于真相了,原来是这样!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

关于定罪: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量刑: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大争论待定

争论1

伤势如何认定?

受害人的伤势如何认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观点交锋的要点。

对于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陈有西在声明中指出,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也是基于鉴定“相反结论”的支持。陈有西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王振华没有翻供”,因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陈有西表示。

不过,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师张强(化名)表示,“相反的结论”,这个言词证据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为审判的一个参考。目前结果是,在经过质证以后,“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由于没看到证据,无法做一个客观的判断,而王振华方面辩解的理由从常理是无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并不高。”

“猥亵行为有轻重之分,如果仅仅是搂搂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体事实,采取了哪些行为,是外界无法得知的,需要更详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是产生争议的环境。”张强表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在6月18日则驳斥陈有西的声明行为,称“观点可以交锋,但不能讲案情”。其指陈有西不该仔细描述被害人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

争论2

5年是重还是轻?

正是基于“有罪还是无罪”的辩驳,对于一审的判刑结果——有期徒刑5年,是轻还是重了,再度引发案件双方的“交锋”。

实际上,对这一话题的讨论,也已经成为网友热议最多的一点。

陈有西在声明中认为“重了”——普陀区人民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其认为,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2天16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

“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陈有西称。

本案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关于定罪,本案审判长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强表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主要取决于有无明确证据链条,这也是法院在已经能够量刑范围内做的最重情节。“伤势鉴定是专业的行为,具体还要看证据,绝对不是凭一个伤势鉴定。这个时候口供很重要,当双方说法有矛盾的时候,要看谁的说法更可信、合理。”

争论3

是否应该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判。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称,会等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再考虑民事诉讼及有关赔偿事宜。“也有可能不进行民事部分的上诉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华方面目前的态度是,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

并且,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让对方抓住漏洞减刑。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很低,也不能主张精神赔偿,因此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

张强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一起处理的话,如果被告人接受赔偿,在刑事案件量刑时可能对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个较高金额的赔偿,在刑事重提出,可能形成敲诈导向,即公众可能认为被害人家属是借机敲诈,反而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和处罚。

所以即使要处理,也可以将民事补偿的一块另行起诉。但赔偿金额不会超出一般人身伤害的金额,会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赔偿范围和金额,精神损害也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金额过高。(综合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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