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重点管理区内哪些犬只不能饲养?违规饲养怎样处罚?《条例》规定大型犬出户要戴嘴套,大型犬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已会同农业部门向社会发布《关于宁波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的公告》,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纽芬兰犬、大白熊犬、德国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杜宾犬、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等27类犬种被列入禁养犬范围。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指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两者满足其一就是大型犬,大型犬出户要戴嘴套。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问题二:《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只能养一只犬,如何办理准养登记和犬牌?如果一户已养了多只犬,怎么处理?
答: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需办理准养登记,个人养犬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也就是说,需符合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独户居住、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饲养犬只未在《禁养犬名录》中等条件,方可饲养。
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犬牌。居民可在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办理准养登记并为犬只植入芯片。办理需带好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户口籍(居住证)、犬只照片、免疫证明等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已经养了多只犬的家庭,需要自行处理超养的犬只。《条例》实施后,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问题三:如果发现有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怎么办?
答:犬只扰民伤人一直是我市犬类管理的重要问题,每年仅因犬吠扰民涉及的警情就近2万起,群众反应较为强烈。如果发生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市民可拨打110报警。《条例》规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未按规定执行的,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犬主拒绝将受害人送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
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哪些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能否带着犬只进电影院、商场超市?公园还能不能遛犬?
答:《条例》对犬只禁入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法定禁入场所,《条例》规定以下四类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一是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二是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三是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电影院属于法定禁止携犬进入场所。
第二类是限制进入场所,对法定禁入场所之外的场所,管理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商场超市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能不能携犬进入,取决于商场超市经营者的管理措施,如果是禁止携犬进入,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此外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因此公园里能不能遛犬,哪些区域什么时候能遛犬,要查看公园的有关禁入标识和标识牌说明。
第三类是临时禁入区域,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问题五:《条例》对出户遛犬行为有哪些要求?
答:规范携犬出户行为是文明养犬的重要内容,如何携犬出户也是市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要做到“五要”,一要做到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二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三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四是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要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五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另外,在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问题六:对于城市街区中出现的流浪犬只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重点管理区流浪犬只捕捉收容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准备,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组织流浪犬只捕捉队伍,开展街面巡查,主动发现流浪犬只,采取人道、文明的方式捕捉流浪犬只。对捕捉的流浪犬只,通过查看犬牌、读取犬只植入蕊片等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将第一时间通知养犬人及时领回,对现场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其他犬只将按规定移送收容留检场所免疫收容处理。为了有效治理违规养犬、违规携犬等现象以及捕捉收容流浪犬只,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全面推进文明养犬、规范携犬等各项工作。
问题七:哪些犬只应该实行狂犬病免疫?哪里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
答:《条例》规定主要是两类犬只应该实行狂犬病免疫:一是新生犬只,应当在其出生满三个月时进行狂犬病免疫,新生犬只三月龄后注射狂犬病疫苗,不仅免疫效果最好,而且免疫应激反应也相对较小;二是对先前已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应当在其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进行狂犬病免疫。正常情况下,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养犬人可到各区县(市)建立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或经委托的免疫实施单位,主要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其家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一般管理管理区的犬只,由乡镇(街道)每年定期组织专业防疫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狂犬病免疫。
问题八:《动物防疫法》规定,居民携带宠物犬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犬主如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犬主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须提供犬主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公共交通工具购票凭据等材料。犬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并经临床健康检查正常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