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企业类型变更为国有控股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国有独资的全资子公司、两家以上国有独资企业共同设立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国有控股(国有股东通常认为单一持股比超过50%,不包括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茅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高卫东变更为丁雄军,实收资本由50亿元人民币增加至100亿元人民币,增幅达100%。 「本文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