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选手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上海二中院表示,乔丹体育公司虽然知道迈克尔•乔丹有很高的知名度,但还是擅自选择了“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同时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因此,上海二中院依法裁定,乔丹体育公司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与“乔丹”相关的商标,但对引起5年以上争议的与“乔丹”相关的商标,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包括区分标识等。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