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至2015年1月,尹某龙先后担任上窑镇供电所所长、上窑镇副镇长等职务,主要负责分管工业、安全生产等,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部分企业、个人在用电、安全生产、承包费用减免、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逢年过节前,受到尹某龙“关照”的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都会送给尹某龙现金、购物卡或者烟、酒等表示感谢。多年来,尹某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合计9.5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
庭审中,尹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法庭经审理认为,尹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价值共计9.5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