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短信内容是以“梧州交警”的名义,称车主的小型汽车桂DBQXXX于2020年8月18日 18:30分在梧州市龙圩区西南大道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 :驾驶机动车将右手放至副驾驶一女乘客的胸口,有损梧州市形象,记3分,罚款200元,要求在30日内接受处理。
然而,事实的真相是——谣言!
这则关于车辆违法的虚假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中大量流传,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此,龙圩公安分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8月25日,民警依法传唤编造及发布该信息的嫌疑人钟某鸿,多次转发该谣言的黎某生(桂DBQXXX车主)、纪某远。
经查,钟某鸿交代了其出于贪玩和恶作剧心理,用手机参照交通违法的提醒信息格式,改编其在抖音上看到的一条恶搞短信,然后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上发布,进行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
黎某生、纪某远供述了其看见钟某鸿转发在微信群上的截图后,在明知文章内容为谣言的情况下,将该文章进行二次转发,进行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鸿、黎某生、纪某远3人处以行政处罚。此外,3人都写下了悔过书,向广大市民、公安机关致以深深的歉意,表示日后不会再做出此类违法行为。
小编说
“驾驶过程右手放至副驾驶座椅女子胸部位置”,这样的违法行为存在么?
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这样的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类似上面的谣言,换了时间,换了地点,一样的套路,一样的章法,传到全国各地。
真是大开眼界,还有摸什么的你们跟我说说。
怎么分辨违法短信真假呢?
其实非常简单,咱们的交通违法告知短信都很严谨,更不可能出现“摸胸”、“摸臀”、“互摸”等字眼。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