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记者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再从企业角度讲,王天玉认为,需要厘清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与合伙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同时也要负担组织人力的风险。“企业有这种组织人力的权利,由此无论是获益与否,这是企业需要自担的。”
法学专家谈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简直太奇怪。换句话说,该案中两位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而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不应承担连带损失,这种判决是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