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表示,钱是女儿小倪出面来借的,每次借钱都是由岳母转账,银行账户的10笔转账记录共计218.5万元,这欠款大部分是还给了女儿的生意合作伙伴汪某,女儿和汪某之间的欠条也可以佐证借款事实。
对于借款事实和金额,女儿小倪明确表示全部认可。
法官心生疑窦,既然借贷事实清楚,何必诉讼至法院呢?
200多万元的借款,女婿表示毫不知情
此时,一旁的女婿小刘坐不住了,“这些借款我都不知情,汪某的那些欠条是有人上门催债,小倪拿出来证明自己没钱还债时我才知道,我们拿着欠条去找过汪某没找到,我也不知道是否存在这个人。当初,是二老要我配合在欠条上签字,想到都是一家人,我就把字签了,实际上我对这些债务毫不知情。”
这笔看似普通的借贷可能并不简单。为了厘清真相,合议庭组织了第二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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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欠条?
二次开庭审理时,岳父老倪一开始声称,款项出借时没有欠条。在女儿小倪表示曾出具过欠条后,老倪又连忙说当初有欠条,但现已不见了。——这与之前庭审时的陈述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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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老两口与女儿均表示,欠条是对此前借款的汇总。
女婿小刘则说, 2017年案外人起诉他们小夫妻要求还款,他才知道小倪在外负债400多万元。之后小倪从做律师的姐夫那里获得了这张218.5万元的欠条,其中载明:“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小刘夫妇陆续向岳父母借款218.5万元,小刘夫妇以拆迁安置房屋份额作担保。”之后,老两口让小刘在欠条上签字,还说,这是为了将小倪的债务扩大,有钱就先还给老两口,不还给其他人,尤其是得到房屋拆迁补偿近100万元时可将钱优先还给老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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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经查证,在西湖法院以小倪、小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8件,申请执行标的410多万元,该部分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法院另外查明, 2018年2月,老倪夫妇又与小倪夫妇共同签订一份《偿债协议书》,再次约定:小倪、小刘同意用拆迁安置房屋全部份额作价218.5万元抵偿对二老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届时双方债权债务两清。
法庭还查明,2017年5月和9月,女儿小倪和老两口的账户多次转进转出,虚假计入借款数额。至于近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老夫妻也属于拆迁人口,享有一定的份额,女儿女婿没有处分权。
经过法庭调查,老两口和小倪口口声称的218.5万元欠款已经站不住脚了。
虚假诉讼,老倪夫妇、女儿小倪各罚两万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8.5万元及相应利息,两原告应对双方就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承担举证责任。两原告虽提供了欠条、《偿债协议书》、银行凭证等,但对于款项的发生过程、性质、款项的具体数额、案涉欠条及《偿债协议书》的形成过程等均陈述不一。基于两原告与小倪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两原告对于案涉每笔款项支付时的不同陈述,结合小刘的陈述以及欠条、《偿债协议书》形成的特殊背景,仅凭案涉欠条、《偿债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其中所涉款项也与事实不符。故对两原告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老倪、老杨的诉讼请求。
同时,对老倪、老杨与小倪恶意串通、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各处以处罚2万元。
目前老倪夫妇的罚款共计4万元已交至法院。女儿小倪因负债累累,交不上罚款,现已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款项出借、到期返还及利息支付等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如该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如该借贷合同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所订立,且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恶意串通、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