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据媒体报道,广西南宁青溪府楼盘业主在解决房屋纠纷时发现奇葩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对房屋质量产生争议,购房者不得擅自反映问题,否则不但要公开道歉,还可能要承担不少于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令人哭笑不得:对房屋质量有争议,购房者不得向媒体反映,否则要赔钱。这煞有介事的“强硬”,确定不是来搞笑的吗?
开发商之所以写这个条款,应该是担心业主公开曝光后,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房子卖不出去。都知道现在舆论的力量太大,开发商看来也是“绞尽脑汁”“用心良苦”。那么,这个补充协议如果业主已经签字确认了,是不是就代表同意了开发商的条款要求,而不能反悔?
,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为房屋质量发生争议时,除了协商、请求相关部门或组织介入调解、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只要不是恶意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是有权公开表达自己的评价和意见的。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限制业主向媒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却要求业主“违约”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换言之,就是“你只准说我好,不准说我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