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女儿9岁同学男子被执行死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林建厦故意杀人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林建厦进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林建厦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建厦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岁)在课堂上发生小摩擦。次日下午,林建厦得知叶某某未公开道歉,心生杀害叶某某之念。同月21日下午,林建厦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来到叶某某所在瑞安某小学教室,将其带至男厕所内残忍杀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建厦因女儿与同学间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蓄意报复行凶,携刀进入校园,杀害年仅9岁的小学生,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林建厦的辩护律师所提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建厦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早期新闻
2018年9月,36岁的林某厦在学校厕所内持水果刀将10岁的叶某刺伤,致其死亡,据警方通报:林某厦因女儿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而心生怨气,到校报复。
据了解,该案因犯罪嫌疑人林某厦患有精神疾病引发讨论。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被鉴定人林某厦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期间,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其具有诉讼能力、受羁押能力。
据瑞安市公安局2018年9月21日通报:林某厦交代了对叶某行凶系因其女儿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次日下午,林建厦得知叶某某未公开道歉,心生杀害叶某某之念。而心生怨气,为此于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来到叶某某所在瑞安某小学教室,将其带至男厕所内残忍杀害。
对于自己涉嫌杀人一事,林某某在法庭上辩称,“我承认,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我的灵魂没杀人”。
2019-03-02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