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驾驶小轿车通过美团打车接单,送被害人贾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XXX弄XXX号门口。被告人惠某某趁贾某某在后排座位上熟睡之机,使用贾指纹支付的方式,分别从贾某某手机支付宝及微信绑定的兴业银行卡中转出800、2300元至其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内。后被告人惠某某又趁机伸手抚摸贾某某的胸部等部位。醒来后,贾某某发现其银行卡内的钱款被他人转出,质问被告人惠某某后,惠遂将上述窃得的3100元通过手机支付返还给贾某某。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惠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方面表示,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兴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000元。